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杏仁油 葡萄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2号

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14-04-11

  现将杏仁油、葡萄籽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杏仁油、葡萄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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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4月1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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