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布获得2013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

财税〔2014〕36号

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14-05-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规定,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的获得2013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14年5月7日 
  附件: 
  获得2013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 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瀛公益基金会 
  2、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 
  3、萨马兰奇体育发展基金会 
  4、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5、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6、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7、思利及人公益基金会 
  8、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 
  9、张学良教育基金会 
  10、中央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 
  11、宝钢教育基金会 
  12、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 
  13、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14、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5、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 
  16、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17、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8、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9、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20、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 
  21、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 
  22、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23、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24、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 
  25、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 
  26、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 
  27、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 
  28、泛海公益基金会 
  29、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 
  30、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31、中国航天基金会 
  32、中远慈善基金会 
  33、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 
  34、南都公益基金会 
  35、中国移动慈善基金会 
  36、民福社会福利研究基金会 
  37、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 
  38、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39、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 
  40、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 
  41、开明慈善基金会 
  42、中国检察官教育基金会 
  43、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 
  44、天合公益基金会 
  45、国家电网公益基金会 
  46、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 
  47、中国绿化基金会 
  48、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 
  49、凯风公益基金会 
  50、亨通慈善基金会 
  51、招商局慈善基金会 
  52、华民慈善基金会 
  53、海仓慈善基金会 
  54、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 
  55、德康博爱基金会 
  56、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57、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 
  58、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 
  59、万科公益基金会 
  60、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61、刘彪慈善基金会 
  62、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 
  63、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 
  64、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65、中国扶贫基金会 
  66、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 
  67、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68、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69、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 
  70、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71、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72、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 
  73、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 
  74、中华慈善总会 
  75、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76、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77、中国癌症基金会 
  78、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 
  79、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80、中国牙病防治基金会 
  81、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 
  82、天诺慈善基金会 
  83、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 
  84、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 
  85、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 
  86、中国禁毒基金会 
  87、中国煤矿文化宣传基金会 
  88、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89、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 
  90、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91、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92、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 
  93、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94、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95、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96、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97、吴阶平医学基金会 
  98、中国孔子基金会 
  99、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100、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101、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102、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 
  103、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 
  104、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 
  105、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 
  106、威盛信望爱公益基金会 
  107、华阳慈善基金会 
  108、华润慈善基金会 
  109、黄奕聪慈善基金会 
  110、顶新公益基金会 
  111、太平洋国际交流基金会 
  112、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 
  113、中国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 
  114、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 
  115、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116、比亚迪慈善基金会 
  117、济仁慈善基金会 
  118、纪念苏天·横河仪器仪表人才发展基金会 
  119、李可染艺术基金会 
  120、韬奋基金会 
  121、马海德基金会 
  122、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 
  123、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 
  124、河仁慈善基金会 
  125、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 
  126、顺丰公益基金会 
  127、金龙鱼慈善公益基金会 
  128、润慈公益基金会 
  129、致福慈善基金会 
  130、韩美林艺术基金会 
  131、中华艺文基金会 
  132、中国社会工作协会 
  133、中国对外文化交流协会 
  134、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135、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 
  136、中国盲人协会 
  137、中国滋根乡村教育与发展促进会 
  138、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139、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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