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防机动指挥通信车缴纳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4〕245号

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14-06-04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四川省人防机动指挥通信车缴纳车辆购置税事宜的请示》(川国税发〔2014〕5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外,部队购置的其余车辆应缴纳车辆购置税。
  二、你局川国税发〔2014〕53号已确认,人防机动指挥通信车不属于车辆购置税免税范畴。因此,上述人防机动指挥通信车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23号)相关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并计征滞纳金,纳税人提供的有效证明注明的时间超过(含)3年的,按照3年期限计征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6月4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