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

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2014-06-06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

  为加强成品油行业的税收管理,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将从事成品油批发和零售的经销企业(以下简称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4年8月1日起,成品油经销企业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推行范围:成品油经销企业
  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有关要求
  (一)成品油经销企业销售成品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系统中“专用发票填开”模块开具,“单位”栏必须为吨,“数量”栏必须填写且不能为0;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应通过“普通发票填开”模块开具。
  (二)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汇总开具,每张发票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名称”栏最多填列7行。
  四、成品油经销企业应于2014年8月1日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变更发行。企业端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工作由各地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服务单位承担。
  五、使用非AI3型金税卡的企业,需要配备报税盘;使用AI3型金税卡的企业,如使用网上抄报税的不需配备报税盘,未使用网上抄报税的需配备报税盘。
  对于未使用网上抄报税的企业,到办税服务大厅进行报税时需要同时携带IC卡和报税盘。
  六、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的密文均为二维码形式,为保证二维码密文能正常打印,须使用24针针式票据打印机。
  本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6月6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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