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的通知

税总函〔2014〕299号

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14-07-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使用办税服务厅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9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税服务厅内部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4号)下发后,各地税务机关对区、县以上办税服务厅标识的名称、图案、颜色等基础元素进行了统一和规范。为适应形势的发展,更好地满足纳税人需求,税务总局决定进一步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扩展标识应用范围
     为进一步方便广大纳税人办税,现决定进一步扩展《通知》所规定标识的应用范围。
     (一)外部标识:各基层税务所(分局),农村、乡镇的办税服务室或征收点,车辆购置税办税场所,统一使用《通知》规定的标识图案和颜色,名称可视情况称为“办税服务厅”或“办税服务室”。
     (二)内部标识:因基层办税场所的客观条件不同,内部标识由各地自行决定。
     二、统一办税服务场所背景墙等大型标识
    为更好体现办税服务的时代性、规范性和统一性,办税服务场所背景墙等大型标识应统一采用“税徽+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样式(见下图)。标识的颜色、字体等基础元素应与《通知》要求一致。标识规格可由各地根据各办税服务场所的实际因地制宜确定。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厉行节约。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对于提升税务形象和便利纳税人办税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标识统一规范工作由纳税服务部门牵头负责,财务、采购等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工作圆满完成。标识统一规范工作要本着节俭、实用的原则,厉行节约,避免浪费。本通知下发前,办税服务场所的标识凡已经规范到位的,不再进行调整。已设置背景墙的,标识的用语等基本元素应与本通知要求一致,不具备设置背景墙条件的,可不必设置。
     (二)精心组织,妥善安排。各地统一规范标识工作应尽量避开申报征收期,避免造成办税不便和安全隐患。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标识统一规范工作应于2014年10月31日前完成,其他地区税务机关应于2014年12月31日完成。
     各地在统一规范办税服务场所标识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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