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

部分有效    发文日期:2014-07-08

注释:
条款废止。第一条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4号)。第三条和附件3同时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号)。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满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需要,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进行改版,同时提升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防伪技术水平。现将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发票代码的调整
  发票代码第8位代表发票种类,货运专票由“7”调整为“2”,普通发票由“6”调整为“3”。 

  二、发票内容的调整 
  (一)调整专用发票部分栏次内容,将“销货单位”栏和“购货单位”栏分别改为“销售方”和“购买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改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票尾的“销货单位:(章)”改为“销售方:(章)”。专用发票联次用途也相应调整,将第一联“记帐联:销货方计帐凭证”改为“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用途“购货方扣税凭证”改为“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用途“购货方计帐凭证”改为“购买方记账凭证”。调整后的专用发票票样见附件1。 
  (二)调整普通发票部分栏次内容,将“销货单位”栏和“购货单位”栏分别改为“销售方”和“购买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改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票尾的“销货单位:(章)”改为“销售方:(章)”。发票联次用途也相应调整,将第一联“记账联:销货方计账凭证”改为“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发票联用途“购货方计账凭证”改为“购买方记账凭证”。调整后的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2。 
  三、提升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票防伪技术水平
取消发票监制章和双杠线微缩文字防伪特征。在保留部分防伪特征基础上,增加光角变色圆环纤维等防伪特征。 

  四、其他有关问题 
  自2014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老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暂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样
     2.增值税普通发票票样 
     3.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防伪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7月8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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