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14-08-25
为规范纳税信用管理和评价,保证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统一性,提高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根据《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税务总局制定了《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8月25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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