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关税〔2014〕54号

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14-08-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适当延长《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37号)中首批取消78个税号钢材产品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保税政策的过渡期。即: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上述78个税号钢材产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2014年12月31日前签订的合同,且在2015年6月30日前实际进口的,允许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以保税的方式开展加工贸易。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8月28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