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4〕94号

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14-11-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元/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年11月29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28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下一篇: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