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14-12-18
2014年6月,中国内地税务主管当局代表与澳门税务主管当局代表在澳门,就《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以下简称《安排》)有关条款规定的理解及执行问题进行了磋商。双方税务主管当局代表分别于2014年9月23日和2014年10月20日通过换函对磋商中涉及的相关条款规定予以确认。现将确认内容公告如下:
《安排》第十一条第三款所指的双方主管当局认同的机构:
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指“澳门金融管理局”、“退休基金会”和“社会保障基金”;
在内地,指“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18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