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

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2014-12-26

注释:
条款废止,附件2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档化妆品消费税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6号)。 条款失效,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1《本期准予抵减税额计算表》停止使用。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93号),现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调整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2《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名称变更为《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删除表中“酒精”相关栏次和内容,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1。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附件5《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填写说明中“摩托车”和“汽车轮胎”相关内容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表式及填写说明见附件2。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2.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26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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