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牡丹籽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75号

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14-12-31

  现将牡丹籽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公告如下:
  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增值税税率。
  牡丹籽油是以丹凤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为原料,经压榨、脱色、脱臭等工艺制成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3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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