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电池 涂料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财税〔2015〕16号

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15-01-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节能环保,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2月1日起对电池、涂料征收消费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电池、涂料列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具体税目注释见附件),在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征收,适用税率均为4%。

  二、对无汞原电池、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又称“氢镍蓄电池”或“镍氢蓄电池”)、锂原电池、锂离子蓄电池、太阳能电池、燃料电池和全钒液流电池免征消费税。

  2015年12月31日前对铅蓄电池缓征消费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对铅蓄电池按4%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施工状态下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含量低于420克/升(含)的涂料免征消费税。

  三、除上述规定外,电池、涂料消费税征收管理的其他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电池税目征收范围注释 

     2.涂料税目征收范围注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月26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上一篇: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取消免税资格名单的通知

下一篇:商务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