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

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15-07-31

  现将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安置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由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的企业,为残疾人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属于《通知》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范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7月31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首次办理涉税事项有关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