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15-09-23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5〕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镇分别规定了7%、5%、1%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应为7%。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9月23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