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

全文废止    发文日期:2017-05-23

注释:
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 条款废止。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1,所涉及的填写说明调整内容见附件3。
  二、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调整后的表式见附件2,所涉及的填写说明调整内容见附件3。
  三、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3.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调整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23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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