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17-08-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资“方便旗”船回国登记进口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6〕42号)的规定,经审定,“大中”等28艘中资“方便旗”船舶可享受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具体船舶清单见附件。
附件:第二批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中资“方便旗”船舶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17年8月1日
发文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