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政务公开专用章”的通知

税总办函〔2018〕96号

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18-03-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税务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通知》(税总函〔2017〕162号)要求和政务公开工作需要,按照印章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自即日起启用“国家税务总局政务公开专用章”。
  特此通知。

  附件:印章印模(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8年3月8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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