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20-02-21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的通知》(国办发〔2019〕55号)要求,切实做好税务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一)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各单位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含适用范围标注为“京内单位”的项目),由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委托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或由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按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批量集中采购、网上竞价采购等有关规定执行。
(二)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采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不含适用范围标注为“京内单位”的项目),按以下规定实施采购:
1.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设备、复印机,应通过税务采购网实施线上批量集中采购。
根据税收工作需要,因时间紧急、零星或特殊需求等原因,不能通过线上批量集中采购的,可在税务采购网通过协议方式采购。税务采购网协议方式采购也不能满足需求的,可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或电子平台)系统中采购。各省预算单位非线上批量采购数量应控制在本省上年同类产品采购总数量的10%以内,由省级税务局负责审核。
2.计算机软件、服务器、计算机网络设备、视频会议系统及会议室音频系统、多功能一体机、扫描仪、投影仪、乘用车、客车、云计算服务:
(1)单项采购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在税务采购网采购。
单项采购金额未达到税务采购网采购限额(《税务采购网交易规则》规定的各子系统采购限额),税务采购网不能满足需求的,可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地方政府采购中心协议供货(或电子平台)系统中采购,也可由各预算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当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用法定采购方式采购,但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采购。
单项采购金额达到税务采购网采购限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各预算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当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用法定采购方式采购,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采购。
(2)单项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由各预算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当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不得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组织采购。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一)国家税务总局机关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组织采购。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各单位自行办理采购事宜。
(二)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各预算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代理机构采购,做到“应采尽采”。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通用货物,各预算单位应尽可能在税务采购网网上超市进行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不得将采购项目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
(三)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国家税务总局机关采购项目由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采购项目由省级税务局报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转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四、有关要求
(一)各预算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节能、环保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二)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严禁拆分项目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严格按照法定适用条件选择采购方式,按规定组织采购。
(三)各预算单位在立项及编制预算时,应按照项目分类,统筹整合,归并打包,以发挥规模优势,提高采购效率。业务及需求部门制定的采购需求应完整、准确、及时。
(四)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参照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2月21日
(本文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