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彰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和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的决定

税总发〔2021〕7号

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21-01-19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税务系统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践行“忠诚担当、崇法守纪、兴税强国”的中国税务精神,扎实推进精神文明建设,税务干部职工的思想觉悟、法治观念、道德水准、文明素养不断提高,各级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的能力水平显著提升,为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服务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为全面展示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丰硕成果,进一步激发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职工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按照从严把关、确保质量的原则,经过严格规范评选,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授予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昌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等200个单位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称号,授予曾航等200名同志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锐意进取,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在税收工作中不断取得更大成绩。各级税务机关和广大税务干部职工要以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为榜样,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不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为高质量推进新发展阶段税收现代化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动力、丰润道德滋养、良好文化条件,努力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中,更加积极主动贡献税务力量。


附件:1.全国税务系统文明单位名单

      2.全国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2021年1月19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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