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23-09-08
第九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报名及资格审核工作已经结束,共有549人获得考试资格(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选拔考试将于近期举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考试安排
(一)考试地点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扬州),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扬子江北路515号。
(二)考试时间
1.笔试时间:2023年9月15日(周五)
上午:09:00—12:00综合知识和业务能力考试
下午:14:30—16:00英语水平考试
17:00—18:00心理测评
考生应于笔试前30分钟开始进入考场,笔试开始15分钟后仍未入场的不得参加考试。
2.面试时间:2023年9月18日(周一),上午8:30开始。考生7:30入场候考,8:00入场完毕并组织现场抽签,仍未入场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
3.考试形式
(1)笔试。综合知识和业务能力考试分专业方向进行考试,英语水平考试不区分专业方向。
对通过英语合格线的考生,根据推荐得分、素质和业绩评价得分、笔试成绩之和,按报考专业方向,区分税务系统内和税务系统外,分别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其中,税收传播方向非定向考生按照拟选拔人数1:5的比例进入面试;其他专业方向考生均按照拟选拔人数1:2的比例进入面试。综合知识和业务能力考试成绩位于本专业方向排名前5%或英语水平考试成绩位于前5名的考生可直接进入面试。
(2)面试。分专业方向进行,采取结构化形式。
二、考试注册
(一)税务系统内考生请于9月11日后登录学习兴税平台PC端进入集中考试模块,在对应考试项目内找到本人电子准考证,核验考试信息无误后自行下载并打印。核验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可咨询学习兴税平台技术支持:4008112366-5-2-1。考生务必牢记本人学习兴税平台账号及登录密码。税务系统外考生请于考试注册时凭身份证领取准考证。
(二)考生请于9月14日17:00前携带身份证、准考证到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扬州)报到,办理注册手续。届时由专人负责对考生身份证、准考证进行审核,并在准考证上加盖“全国税务领军人才考试专用章”,未加盖考试专用章的准考证无效。未在规定时间进行注册的考生,按弃考处理。
(三)具有英语以外其他外语语种较高能力水平资质资格的考生,可于考试注册时申请英语水平考试免考资格。申请时应提供其他外语语种较高能力水平资质资格证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素质和业绩评价
考生应于考试注册时提供《全国税务领军人才学员选拔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明细表》、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素质和业绩评价材料原件审核后当场返还,复印件及明细表作为审核依据留存。
四、有关事项与要求
(一)考生注册后,统一参加机考模拟。具体安排于考试注册时通知。
(二)税务系统内同一单位有3名以上考生的,应从考生中指定或另行安排1名领队。考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的,须由所在单位于9月12日17:00前向领军办作出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
(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扬州)统一安排考生及领队的接送站和食宿。请税务系统内各单位及税务系统外需接站人员于9月12日前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网站http://www.tax-edu.net,进入“招生信息——学员接站”入口注册登记接站信息。无需接送站人员,离校时可不结算接送站费。
接站咨询电话:舒老师,0514-87806600;卞老师,0514-87806926。接站点联系电话(仅限报到当日开通):南京禄口机场(接站点:南京机场T2航站楼一楼4号门内):19962605600;南京南站(接站点:南京南火车站北出口右转100米麦当劳门口):19962605606;镇江南站:19962605609;扬州泰州机场:19962605616;扬州火车站、南京火车站:19962605618;扬州东站、镇江火车站:19962605608。自行报到地点: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扬州)求是楼/A楼总台报到注册处。
(四)考生及领队的往返交通费、住宿费由所在单位按出差规定报销,餐费和接送站费用自行与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扬州)结算。
(五)各单位要加强对考生的教育管理,考生须严格遵守《考生守则》(附件2)。如有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将按《考试违规违纪处理办法》(附件3)严肃处理。
(六)考生做好个人日常健康监测。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咽痛等症状,须于注册时如实报告。相关负责人和部门将按疫情防控预案妥善安排考生考试及行程。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注册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范国辉,电话:010-61989677;吴地金,电话:010-61989678。
考务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姜涛,电话:010-61986655;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扬州)耿文超,电话:0514-87801692。
学习兴税平台技术支持联系人: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赵楠,电话:010-61989672。
特此通告。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
2023年9月8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