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23-04-29
云人社发〔2023〕8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滇中新区税务局,省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19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全省统一,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二、工伤保险费率按实施阶段性降费率前的政策执行。
各州(市)、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持续加大阶段性降费率政策宣传和基金收支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助力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要共同开展阶段性降费率统计核算工作,做到双方统计口径一致,共同确定核算结果,确保报送数据一致。各地在落实通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反映。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3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失业保险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pdf
发文单位: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