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企业。在2019年3月申报了增值税即征即退销售额,并在2019年4月5日收到即征即退退税款,后来因公司产品结构发生调整,未再发生即征即退业务。请问我公司是否符合“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这项留抵税额条件?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日期:2024-12-27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适用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需符合“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退税条件。上述规定的“2019年4月1日起”是税款所属期的概念。因此,对于增值税即征即退业务发生在2019年4月1日以前,而申请或者获得即征即退税款的时间在2019年4月1日以后的,属于“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情形,如果纳税人同时符合其他留抵退税条件,可以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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