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制造业大型企业,经营范围较为广泛,包含一般计税项目、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以及出口业务。请问,在按照财税2022年第14号公告规定计算制造业等行业企业销售额占比时,哪些项目的销售额能够参与计算?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日期:2024-12-27

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上述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出口业务等所有项目的增值税销售额。




以上回复作为国家税收政策宣传,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情况应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为准!

上一篇:我公司是一家高速公路公司,取得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请问,在判断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时,我公司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是否属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

下一篇:我公司是一家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的企业。在2019年3月申报了增值税即征即退销售额,并在2019年4月5日收到即征即退退税款,后来因公司产品结构发生调整,未再发生即征即退业务。请问我公司是否符合“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这项留抵税额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