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曾于2024年10月办理留抵退税并获得退税50万元,后又于2025年1月将留抵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7号)发布后,我公司计划于9月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请问是否可以就2025年2月至8月的增值税应税交易,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日期:2026-01-05

答:不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7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就缴回当月起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第十一条明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7号)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已于2025年1月将留抵退税款一次性全部缴回,可以就2025年9月起发生的增值税应税交易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7号)的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但不得就2025年2月至8月的增值税应税交易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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