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于2025年8月将2019年4月以来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全部缴回。在2025年9月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发现不符合留抵退税条件,未能适用留抵退税政策。请问是否还能继续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日期:2026-01-05

答:可以。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7号)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可以自全部缴回次月起按照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按照上述规定全部缴回已退税款后适用留抵退税或者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自全部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你公司在一次性全部缴回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后未适用留抵退税政策,不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5年第7号)规定的“自全部缴回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变更”的情形。因此你公司仍可按规定继续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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