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如何缴纳增值税?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日期:2026-04-23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三、关于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应当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 

...

(四)提供交通工具租赁服务的同时收取的信息技术等服务费,适用租赁服务的税率。

纳税人发生的与本条上述情形类似的应税交易,比照执行。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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