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日期:2026-07-01
答:需要。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规定,2026年1月1日起,纳税人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以下简称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当期在预缴地实现的全部价款、预收款(不含增值税)合计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无需预缴增值税;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2027年12月31日以前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30万元。
您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今年第一季度跨地区提世建筑服务不含税销售额为30万元,达到了增值税起征点,按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预征率减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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