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对享受安置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是否需要核实情况?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日期:2026-07-01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规定:第五条 在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后,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纳税评估和纳税检查时,应对安置残疾人员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情况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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