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暂行办法》规定的长期资产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6-09-02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取得的长期资产,是指以直接购买,自行生产、研发或者建造,接受投资、捐赠或者抵债等各种方式取得的长期资产;不包括租入的长期资产,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按照存货核算的房地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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