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6-09-02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取得的长期资产不包括租入的长期资产。
因此,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采用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生产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不应当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而应当按照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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