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2004〕335号

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04-03-08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请示》(琼国税发〔2003〕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不退税和调低退税率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留对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审批意见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