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
国税函〔2006〕1199号
部分有效 发文日期:2006-12-14
注释:
1、附件1中的《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适用于营业税纳税人)》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6号)。
2、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等税务事项管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