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07-03-20
根据200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0〕296号),自2007年4月1日起,对生皮、生毛皮等动物皮张类商品(具体税号见附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13%的税率计征。
附件:按13%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动物皮张类商品
发文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铬盐和松节油及其粗制品出口退税的通知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东物资集团公司等6家企业停止执行汇总(合并)纳税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