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皮和生毛皮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关税〔2007〕34号

全文有效    发文日期:2007-03-20



海关总署:

  根据200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0〕296号),自2007年4月1日起,对生皮、生毛皮等动物皮张类商品(具体税号见附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13%的税率计征。

  附件:按13%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动物皮张类商品

发文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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