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家高速公路公司,取得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应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请问,在判断是否属于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时,我公司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是否属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日期:2024-12-27

答: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的规定,制造业等行业纳税人,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的规定,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属于“交通运输业”中“公路管理与养护”的业务范畴,因此,你公司取得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属于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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