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日期:2026-09-02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长期资产原值是指取得长期资产时的入账价值。
若你公司取得的设备专用于生产免征增值税的产品,那么该设备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此部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计入该资产的入账价值,即该设备的原值为508.5万元(=450万元+5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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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我公司最近新建了一幢办公楼,安装了中央空调,并在会议室配置了可移动大型会议一体机。请问上述中央空调和大型会议一体机都属于《暂行办法》规定的长期资产吗? 标签:办公楼,中央空调,会议一体机,长期资产,暂行办法 内容: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长期资产中的不动产,包括构成其实体的建筑装饰材料、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从你公司描述的情况看,若中央空调构成办公楼的实体,则应与办公楼一起作为一项长期资产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调整相关进项税额。若可移动大型会议一体机,不构成办公楼的实体,则应单独作为一项长期资产,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调整相关进项税额。 请问《暂行办法》规定的长期资产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标签:暂行办法,长期资产,取得方式 内容: 答:按照《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取得的长期资产,是指以直接购买,自行生产、研发或者建造,接受投资、捐赠或者抵债等各种方式取得的长期资产;不包括租入的长期资产,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按照存货核算的房地产项目。 我公司采用经营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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